• slider image 487
  • slider image 482
  • slider image 483
:::
公告 陳宗煌 - 人事室 | 2019-09-16 | 點閱數: 378
:銓敘部令,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其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份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請查照。
:::

語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