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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孟宜 - 教務處 | 2019-10-09 | 點閱數: 337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 4 月 30 日或 10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辦理。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之受理時間,訂於 108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至 10 月 31 日(星期四)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轉知有申請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需求之家長表件及相關消息,或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http://nonschool.tn.edu.tw/)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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