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2年3月16日公告編號214470號辦理。
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113年緩召第4、5款」自11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暨「儘後召集第4款」自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符合申請人員請至各區公所申請辦理。
三、緩召:(兵役法41條第4、5款)
(一)緩召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緩召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四、儘後召集:(兵役法施行法30條第4款)
儘後召集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五、倘有相關詢問事項,請洽學輔科洪卿瑜,聯絡電話:2991111分機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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