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4年10月15日部退一字第10440285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7%至15%。……。(第4項)第1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本法第8條第4項所定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支給俸(薪)額為準。」據此,公保之保俸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並非以被保險人實支薪給為準;至於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俸,由銓敘部比照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三、銓敘部審酌待遇標準不同於公務人員俸(薪)給規定之公營事業機構,本即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之保俸標準另行核定。復考量直轄市直屬公營事業機構之等級類同原台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是基於是類機構董事長、總經理間權責衡平,又為期是類人員之公保保俸得有一致性準據,爰就其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不含依規定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等身分,或以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等身分兼任者),核定保俸如下:
(一)直轄市直屬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保俸比照一般行政機關第13職等年功俸最高級(800俸點)辦理。
(二)縣(市)政府直屬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事長、總經理之保俸比照一般行政機關第12職等年功俸最高級(800俸點)辦理。
(三)此外,為保障是類已加保人員之權益,除目前投保保俸低於前開核定保俸者,應即按核定保俸變更外,其餘人員之保俸仍予維持,俟次任者再行變更為核定保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