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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10-30 | 點閱數: 485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1022日公保字第10410604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查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於1031027日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公保字第1031060466號函發布,並自10411日施行,依據該要點規定,健康檢查僅得於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實施。後經保訓會以1045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及同年8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補充開放健康檢查得至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另依前述819日函釋,公務人員如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以104年為過渡期間,自10511日起,須至旨揭醫療機構實施,始得依法規申請健康檢查補三、請確實轉知同仁,自10511日起,前往健檢時請事先至本府人事處網頁「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連結網頁,或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確認欲前往之醫療機構於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名單內,並於認可有效期限內,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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