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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12-18 | 點閱數: 436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12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及市府教育局1041214日南市教人()字第104121426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320日局給字第0920006986號函釋以惟有關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即旨揭所述教育代金),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惟有關教育代金性質自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如該筆獎(補)助學金係與教育及助學相關,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非屬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先予敘明。

三、案經市府教育局10412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41214267號函查明,市府教育代金之發放目的係協助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其性質非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如支領市府發給之教育代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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