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2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25624A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獎勵要點第4點:第2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其明定以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
三、又第6點規定,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四、本案教師97學年度之職前代理教師年資,係自97年9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其未自8月起聘係因97學年度8月30日及31日為假日,爰順延自9月1日為起聘日,本部同意該師因遇假日起聘日順延而導致月份未連續之情形,仍視為連續。
五、嗣後倘因同一情事導致月份未連續,請依說明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