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4年7月23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40096614號函諒達。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2條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各校若有欲辦理「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之教師,請填妥審查申請檢核表(附件一)、換證申請表(附件二)、申請名冊(附件三)及檢附相關文件核章後,於105年3月31日(星期四)前免備文寄(送)至本局課程發展科李慧文辦理。
四、填寫注意事項:
(一)審查申請檢核表:
1、項次1「造具申請人名冊1式3份及相片」,此項目為局端列印黏貼照片(學校免黏貼照片),但學校需檢附核章後「申請名冊」一份,並將電子檔寄至dolo3216@tn.edu.tw信箱。
2、項次3~6檢附文件即為「偏遠及特殊地區換發一般證書申請表」之檢附證件2~5。
(二)申請人名冊:
1、請務必先詳閱檔案內之「上傳檢查規則」,其中有各欄位填寫之詳細說明。
2、黃底欄位請填代碼,國小欲換證教師「檢定科目代碼」及「領域專長科目代碼」可空白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