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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6-03-17 | 點閱數: 372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10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31921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5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2584A號令修正之「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3點:「推薦基準:(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復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四、教育部函文表示如教育人員係因前開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目,因延長病假導致留支原薪,教育部同意扣除延長病假之考核(績),往前補齊五年考核(績),符合基本條件者,得推薦參加師鐸獎評選。

五、綜上,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3點第1款之推薦基準,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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