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5年3月30日部退三字第1054087764號函辦理。
二、案據來函所訂相關規範摘要如下:
(一)全國醫護危勞職務認列範圍限縮至護士、護理師。
(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含健康服務中心)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構),自即日起全面排除納入醫護危勞職務適用機關範圍;原已報經銓敘部認列為危勞職務適用機關(構)之衛生局、衛生所(含健康服務中心)及矯正機關(構),其原所列為危勞職務之醫護人員,仍准其得繼續適用原有醫護危勞降齡標準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另依貴局100年11月14日南市衛人字第1001022136號函,貴局及所屬衛生所護士、保健員、助產士等醫護人員職務,不列為危勞降齡退休職務,其屆齡及自願退休年齡,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辦理,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