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5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54102629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針對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由銓敘部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審定,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本權責依前揭先行審定之標準發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會俟銓敘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請各機關配合宣導以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
三、各機關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
四、檢附前揭修正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