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爰有關教師擔任教師工會之理、監事辦理工會會務,公假之核給請依本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931119號函揭示原則辦理: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教師團體,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二)各校應於不影響校務運作及學生課務之前提下,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三)核給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請假人應向校方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而非凡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假,校方即應照准之。
(四)實際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校方申請公假,校方應審究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不宜學期初即預請整學期之會務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