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5年6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5409355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與產業訓儲替代役。復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該部90年5月31日90銓五字第2031377號書函規定,公務人員入營服替代役或補充兵役屬兵役法所稱兵役之一種,其相關權利亦比照服義務兵役人員,得適用留職停薪辦法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又查銓敘部90年7月27日90銓五字第2044255號令規定,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不得參加考績(成)。
三、爰此,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具役男身分且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允宜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俾確保其法定權益。參照前開銓敘部90年5月31日函及90年7月27日令規定,公務人員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得適用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不得參加考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