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四、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之規定;並增列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協助服務學校或機構認定個案事實,增列認定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時,得組成諮詢小組並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機構核准之參考。(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