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與本行政院函牴觸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本行政院函之規定。
三、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