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6-10-21 | 點閱數: 495

一、依據教育部1051013日臺教人()字第1050138765號函辦理。

二、查105610日施行之退休條例第14條規定:「……(2)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21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21條之11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3)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依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依其他法令重行資遣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

防災專區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