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87年12月28日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有關公務人員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三、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