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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7-03-04 | 點閱數: 379

依據臺南市政府106年2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60226393號函。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擴大旅遊多樣性,使習慣自由行的公務人員,可直接向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選購自行住宿及旅遊商品,將上開業別自106年3月1日起均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及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者,仍應依行政院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三、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國民旅遊卡運用方式簡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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