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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18-11-22 | 點閱數: 604

一、依據銓敘部10711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本次修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

()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三、查本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又差勤屬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是為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機關業務推動,各機關應依本規則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務之品質及效率。

四、次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假每年准給5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同辦法第5條略以,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準此,約聘僱人員之慰勞假、婚假得以時計;惟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及喪假之計算單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五、另考量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全體同仁休假權益之一致性及衡平性,約用人員之特別休假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改以時計,並與公務人員同步施行。

六、另檢附本次公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摘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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