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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文貞 - 人事室 | 2019-10-14 | 點閱數: 459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105日總處培字第10800452102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0810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11日生效,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旨揭QA,並同步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至「檢核使用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相關事項」將另行函知。

三、因應前揭規定修正並自10911日生效,請配合宣導相關事項如下(Q.02.13):

()強制休假日數由原14日調整為10日,雖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詳見Q.02.06)。

()當年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按其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發給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則屬觀光旅遊額度(詳見Q.02.02Q.02.03)。

()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之休假補助費,屬自行運用額度;惟任職之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補助者,已核給之部分應予扣除,避免重複支領補助。並請向是類同仁宣導務必申辦國民旅遊卡,以維權益(詳見Q.02.04)。

()增列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詳見Q.02.01)。

()跨年度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依其實際刷卡消費日期之年度請領該年度之休假補助費,不得擇一年度請領(詳見Q.02.11)。

()因新制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請宣導消費前應先至國民旅遊卡網站查詢是否為特約商店,或致電特約商店洽詢,以利申請休假補助費。

四、國民旅遊卡新制相關辦理方式應注意事項擇要摘列如下:

()國民旅遊卡政策宗旨為兼顧「提振國內觀光」、「促進內需消費」及「鼓勵公務人員休假」,公務人員出國旅遊之機票及國外旅程相關消費,因與上開政策宗旨未合,均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Q.01.09)。

()公務人員如與特約商店串通真刷卡、假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一經查獲,除涉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將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休假補助費(Q.02.10)。

()檢附修正之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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