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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4-10-17 | 點閱數: 663

一、依教育部1031013日臺教人()字第1030143384號函暨勞動部103926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7582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前開勞動部103926日函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並無起迄時間之限制,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應依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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