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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4-12-31 | 點閱數: 429

一、依教育部1031222日臺教人()字第1030187519號函轉勞動部10312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26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業於1031211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1213日起生效。

三、復查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爰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四、按前開勞動部1031212日函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五、茲以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勞動部1031212日函規定申請陪產假。

六、檢附教育部、勞動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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