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02年10月16日召開之「教師出勤時間研商會議」共識辦理。
二、依上開會議共識,各校應彈性訂出學生合理在校作息時間,該段時間,學生在校,教師就應在校,是各校訂定教師出勤時間的基本原則。
三、另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教師出勤超過每日規定工作時間者,得申請加班;加班以小時計算,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時數,合先敘明。
四、各校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8小時但不足1小時之超勤時數,於上級主管機關尚未同意放寬現行規定前,自102學年度起得於每學年度末依下列敘獎標準核予獎勵,以肯定教師之付出︰
(一)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30小時以上未達60小時經核定者,(一)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30小時以上未達60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1次。
(二)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60小時以上未達90小時經核定者,(二)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60小時以上未達90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2次。
(三)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90小時以上經核定者,核予記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