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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校內訊息 | 2015-06-04 | 點閱數: 298

一、教育局104年5月25日教育局公告70463諒達。

二、依本市104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本市所屬教師自104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10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3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10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3年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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