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局104年5月25日教育局公告70463諒達。
二、依本市104年「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本市所屬教師自104年起,若放棄他縣市介聘,除10年不得參加他縣市介聘外,3年內亦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若放棄市內介聘,除10年不得參加市內介聘外,3年內不得再申請他縣市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