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本市轄內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禁止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易致火災之行為」公告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明: 一、請各機關、學校多利用與民眾(學生)接觸場合廣為宣導旨揭公告,以共同維護本市公共安全。 二、本府警察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所轄辦理各項公共活動時,應主動派員查察,發現有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易致火災之行為者,立即告知主辦單位停止使用,並通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到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