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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校內訊息 | 2015-09-02 | 點閱數: 21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8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91191號轉銓敘部10486日部法一字第1043983751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服務法一節: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規定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復查銓敘部100722日部法一字第1003421596號電子郵件略以,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含兼任導師)並非服務法適用對象。再查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又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

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第8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第10條規定略以,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綜上,代理教師負有遵守聘約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並於特殊情況,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兼任行政職務。另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於權責衡平,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參照前開服務法、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三、有關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一節:查銓敘部7598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8652886台法二字第1464852號函、87422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92620日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令、9389日部法一字第0932370746號書函及9962日部法一字第0993212815號書函等解釋意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至於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包括技工、工友、駕駛)、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條例與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則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四、綜上,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乙案,請參考上開服務法相關規定,依權責核處。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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