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41513585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三、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四、另查嘉義市政府99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95303662號函,為擴展學校人力資源並促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互流通進用,嘉義市政府同意承認各縣(市)認證合格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至嘉義市任教。
五、考量其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則證書有效期,嘉義市政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