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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車益君 - 教導處 | 2015-10-13 | 點閱數: 411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131664號函辦理。
二、檢送「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如附件)1份,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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