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05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5日臺教文(五)字第104015015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20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三、依上述規定,學校若有意招收外國學生,應擬定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本局核定後,始得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