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課程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1月6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146451號函辦理。
二、依國教署所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學人員之資格除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外,並包括已接受18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之大學2年級以上學生及社會人士;惟補救教學課程之實施,係為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為確保補救教學課程品質及受教學生之權益,請各校辦理補救教學課程時,聘用教學人員仍應以校內現職合格教師為第一優先考量,其次應以持有教師證書之代理(課)教師及儲備人員。
三、倘第一及第二優先考量者,未能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為充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補救教學課程教學人員之需求,教育部同意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自即日起得聘請實習學生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並為兼顧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品質,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應訂定實施規定。實習學生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訂教育實習計畫,於計畫規定時間內完成每日或每週實習事項且仍有餘裕時間,教育實習機構擬聘請其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應取得實習學生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始得依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實習學生應完備經國教署核定開設之18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
(三)實習學生參與補救教學課程,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6節為限,並僅限於簽訂實習契約之教育實習機構,不得跨校參與補救教學課程;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資格、教學時間、實施科目等,應依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符合前述規範之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機構及得依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四)教育實習機構倘未依前開規定辦理,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及國教署議處;違規實習學生之實習資格,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撤銷。
四、另依國教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6點規定,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未包括尚未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爰暫不開放實習學生參與高中職學習扶助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