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示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特教津貼及支領鐘點費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4年12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133426號函辦理。 二、有關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係以實際擔任課程節數核發,應不包含已支領鐘點費之兼課節數一節,為求一致性,除特殊教育學校外,前揭規定一併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