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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教導處 | 2016-01-04 | 點閱數: 482

旨:轉知「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14條及第2條附表,業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18日部授疾字第1040101207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54255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按「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迄今,經歷八度修正。因應桃園縣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升格為「桃園市」,另「傳染病房設置原則」已回歸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本辦法修正前第六條附表二已刪除,其特定施行日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條附表「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其修正要點如下:

  1. 因應本辦法修正前第六條附表二傳染病房設置原則已刪除,故刪除其特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2. 因應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爰修訂附表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第二項因附表二「傳染病房設置原則」已刪除,故配合刪除。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

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 式

因應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爰修正縣市名稱。

區域名稱

直轄市、縣(市)範圍

區域名稱

直轄市、縣(市)範圍

臺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臺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北區

桃園、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北區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中區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中區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南區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南區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高屏區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高屏區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東區

花蓮縣、臺東縣

東區

花蓮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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