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轉知「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14條及第2條附表,業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18日部授疾字第1040101207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54255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按「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迄今,經歷八度修正。因應桃園縣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升格為「桃園市」,另「傳染病房設置原則」已回歸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本辦法修正前第六條附表二已刪除,其特定施行日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條附表「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其修正要點如下: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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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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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附表二,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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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條第二項因附表二「傳染病房設置原則」已刪除,故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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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二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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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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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 |
附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 式 |
因應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爰修正縣市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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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名稱 |
直轄市、縣(市)範圍 |
區域名稱 |
直轄市、縣(市)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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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區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臺北區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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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北區 |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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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中區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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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南區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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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區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高屏區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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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 |
花蓮縣、臺東縣 |
東區 |
花蓮縣、臺東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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