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