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中小減免(補助)學雜費要點
102年8月8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20711960號發布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中、小學學雜費負擔,特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減免對象: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設籍於本市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減免標準:每學期補助3000元為原則。
- 申請程序: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無訛後,由學校於開學後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學生印領清冊及學校領據各乙份,彙整後函報本市教育局補助之。
- 申請期限:每學年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 依本要點核准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其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因為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已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份者(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雜費者),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經發現重複申請者應規定追繳減免之學雜費,並取消申請資格。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