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2月3日南市社團字第1050117099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27日衛部救字第105136035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