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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教導處 | 2016-02-15 | 點閱數: 338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社會局105年2月3日南市社團字第1050117099號書函轉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27日衛部救字第105136035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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