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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英 - 校內訊息 | 2016-02-20 | 點閱數: 139

主旨:有關本市各國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未達畢業標準之相關補救措施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07627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次查上開準則第10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四、綜上,請貴校務必於每學期結束時檢視校內學生學習評量情形,每學期至少落實預警書面通知1次,並針對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於下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完成補考(含完成成績登錄),其補考方式請依上開準則第5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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