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告登革熱疫情期間,民眾應配合之防疫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公告事項: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