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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教導處 | 2016-03-24 | 點閱數: 245

主旨:有關「公告登革熱疫情期間,民眾應配合之防疫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二、公告事項: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自即日起,凡未主動清除者,本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或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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