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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車益君 - 教導處 | 2016-04-08 | 點閱數: 253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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