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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惠芬 - 總務處 | 2016-05-13 | 點閱數: 512

主旨:轉知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與保險法第177條之1自105年3月15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54905號書函及本局105年4月1日南市校安(二)1050305163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下簡稱金管會保險局)105年5月6日保局(綜)字第10510915490號函釋略以: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第177條之1關於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三、綜上,有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請依本局105年3月16日南市校安(二)1050263858號函(諒達),併檢附相關同意書,以利理賠作業進行。
四、檢附金管會保險局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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