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5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4700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按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促進自然資源保育或環境保護之產品之技術規格,惟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提及特定商標,例如環保標章,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但書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另本府及所屬機關尚不適用GPA之採購,惟亦得參考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辦理,不限於採用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三、檢附上開函文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