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執行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經費支給表」,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及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工作費支給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學(五)字第1050043289號函辦理。 二、非依旨揭支給表辦理者,請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等規定,專案報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