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7月29日傳真辦理。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上開規定皆約定於工程會頒布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三、另上開採購契約範本同條規定內亦有訂定「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之規定,其執行方式應由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自行審酌其必要性(報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並無明文規定非屬政策變更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傳真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