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105年8月16日台財產公字第10535008870號令修正發布,為利實務作業,於修正發布日(105年8月16日)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受理申請廢止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按現狀移交該署案件,尚未審辦完竣者(不含已退請重新申辦或補正,於修正發布日前尚未重新申辦或補正者),倘符合修正前規定,依原規定辦理,其餘申請案應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