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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盟淦 - 總務處 | 2017-02-06 | 點閱數: 620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6年1月24日府社團字第106011781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61360231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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