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無論係主動發起或被動接受捐贈,應請確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06年1月24日府社團字第106011781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61360231號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