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請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二維條碼標示之英文名稱統一使用「QR Code」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41898號書函辦理。 二、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制度使用二維條碼搭配追溯號碼做為農產品溯源標示,其二維條碼用語轉譯自英文Quick Response Code,一般簡稱有QR Code、QR-Code、QR code或QR-code等,為求一致性表示,建請統一使用「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