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106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有關第二優先對象「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子女」疑義,詳如說明。
說明:
第二優先對象,經查為實際在校執行職務人員之子女並取得學校在職證明書以為憑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