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8599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症」名稱為「流感併發重症」,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