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主計處案陳貴局103年9月1日南市教會(一)字第1030820608號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7月28日主預字第1030053147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釋,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雜費報支數額以定額支給或依出差時
費報支數額以定額支給或依出差時數比例支給,得配合機關業務特性及出差實務合理訂定內規並據以執行。
三、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雜費為每日400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雜費為每日200元,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雜費每日一律按120元列支,本府所定數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
數額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範圍內,又因公奉派出差雜項費用支出主要係購罝車票之手續費、以個人手機聯繫公務之電話費等,與出差時數並無直接關係,且本市出差雜費標準亦遠較中央標準低,為減少出差旅費核銷與內部審核之爭議,故有關「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每日雜費報支數額採定額支給,不依出差時數按比率支給。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主計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臺南市政府主計處(各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