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協助轉知,請查照。 主旨:檢送本市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協助轉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公告附件
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