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原則前於102年5月15日南市教體(二)字第1020436679號函僅函頒本局有約僱營養師之學校,惟行政規則之制定、廢止,適用對象為所屬全體機關(學校),合先敘明。
二、旨揭實施原則停止適用後,有關約僱營養師的聘僱,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方式辦理。